更新日期:2010/03/02 00:07 【台北訊】

消基會批評多家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有不利消費者權益約定,要求金管會檢討。金管會表示,已預告相關修正草 案,將送消保會討論,也會檢視消基會建議,再作檢討。

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檢視十家銀行消費性(信用)貸款契約內 容,發現多家業者有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、提前清償違約金未註明遞減原則、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、沒有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的處理原則等不利消 費者權益的約定。

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呼籲,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發揮監督功能,別再沉睡。

金管會官員表示,針對消費性 信貸契約對於消費者權益不利的問題,金管會已擬定「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草案,日前已預告,徵求各方意見。

金 管會表示,消基會昨天提出的多項問題,例如消費型信貸的審閱期、要求提供本票等,在新版定型化契約草案皆有規定。不過,金管會會在檢視消基會報告後,再檢 討現行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內容。

金管會指出,修正草案還需送消保會討論,才能公告實施,消保會在召開委員會議前,會邀集有關代表,聽取各方 意見,若各界有不同意見,可以在會中表達。

【台北訊】消基會調查發現,多家銀行業者有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、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等不 利消費者權益約定,董事長謝天仁昨天呼籲,金管會應發揮監督功能,別再沉睡。

消基會呼籲,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字 級大小,減輕消費者閱讀負擔;公告「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後,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的契約。

政大法律系主任楊淑 文表示,業者忽視消費者權益情況令人擔心。她指出,調查的十家銀行中,有七家銀行在契約中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契約期限權利,此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業者與 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卅日以內的合理期間,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規定。

楊淑文表示,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,並要求借款人將 契約攜回閱讀前與審閱後簽名,確保雙方權益。

在提前清償違約金部分,調查結果顯示,十家銀行中僅有一家約定採遞減原則,其餘有提前清償違約 金的銀行則是留下「%」的空格,供雙方協定,但未載明遞減原則,使消費者易於忽略自身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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