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9/10/09 04:09

計畫法草案明定水電費附徵

〔記者黃維助、蘇永耀、劉力仁/台北報導〕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「國土計畫法草案」,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,其財源除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,另明定可於水、電費中附徵國土復育費。一旦開徵,水、電價格勢必上漲,等於轉嫁消費者負擔。

草案雖未匡列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額度,但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,是以一千億元為目標;未來是否調漲水、電價,等立院審議時再斟酌。

消基會對漲水電費徵國土復育費用大表反對,因為此舉增加民眾負擔,不知民間疾苦,違背「庶民經濟」原則。

消基會批違背庶民經濟原則

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表示,國土復育原本就是政府機關應該做好的工作,老百姓納稅,就是要政府去做這些事情,國土復育做不好,自己要檢討,要另外跟民眾增稅,違背公平正義原則。

吳家誠表示,上一代國土政策錯誤,要下一代承受,已經不合理,水、電費跟民生息息相關,這種附徵費用方式,讓民眾不是痛一時,而是痛永久,更讓人無法接受。

行政院草案所定的全國國土計畫及地方政府國土計畫,從擬訂至核定公告實施期間合計約四年;只要涉及國土保安、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,政府於必要時得禁止開發、使用、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。

國 土計畫公告實施後,位於保育區的原有土地、建物及設施的使用將面臨衝擊,草案訂有兩年緩衝期條款,明定在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兩年內,國土保育區、海洋資 源區及農業發展區的原有土地、建物及設施得繼續做原來合法使用,但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的緊急需要,得依相關法令協議價購,協議不成得予徵收。

鑑於人民財產權可能受到剝奪,草案明定權利保障專章,對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合法使用土地、建物及設施,與上述國土保育管制內容不符時,政府應進行取締、補償或鼓勵遷移,包括建立容積移轉的機制。

政府單位評估,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未來國土計畫規定的部分,像廬山溫泉位於國土破壞嚴重地區,將首當其衝,屬於優先處理地區;至於其他合法的老丙建工程,將依情節進行補償或鼓勵遷移。未來也可能衍生搶建爭取補償費的問題。

綠黨建議開徵「能源稅」

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表示,水費附徵國土復育費,這筆錢用於受到水庫周遭限制開發的民眾身上,他覺得合理,但電費附徵國土復育費,有點奇怪,最好的方式是開徵「能源稅」,只要排放二氧化碳的行為就課徵「能源稅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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