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9/10/07 04:09

〔記者劉曉欣/彰化報導〕民眾向本報爆料指出,她以前任職的台商公司積欠兩個月工資與往返台、中之間機票費用已經兩年,是否仍可追討?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強調,積欠工資請求權為5年,至於積欠機票費用可由舉證一併請求。

爆料民眾指出,她以前任職的台商公司,兩年前派她到中國上班,原本工作合約是必須在中國工作一年,因為她要結婚,造成工作滿3個月,卻只領到1個月的薪水,連往返台、中之間的機票花費也是自行負擔。

她表示,目前她住在北部,台商公司則在中部,勞資糾紛協調卻要在公司所在地,她被積欠工資,卻得先花交通費到中部協調,讓她難以接受。

縣府勞工處強調,依民法規定,積欠工資有5年的請求權,就算有違約金部分,積欠工資仍要照付,同時違約金金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;但機票費用部分,勞工需負舉證之責一併請求。

至於民眾反映勞資協調以公司所在地為主造成不便一事,勞工處表示,民眾可透過書面申訴,由工資發放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出面協調,協調會可就近委託他人出席,或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前雇主,要求限期處理,否則就循司法途徑解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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