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9/08/05 15:05

華碩電腦因為在廣告文宣上刊登,只要在七月三十一號到八月三十一號,購買特定的筆記型電腦,就可以用加價999元的方式,獲得一款原價2900元的華碩數位電視接收器,廣告還附上這款數位電視接收器的商品圖示。不過,經過公平會調查後,認為這則廣告涉及廣告不實,處華碩新台幣八萬元罰鍰。如果華碩不服,可以提出訴願。(陳鳳如報導)

 

公平會指出,商品價格是一般消費大眾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,如果廣告標示較高的「原價」,而以高折扣率的方式降低實際交易價格,將會使消費者產生,能以比較低的價格購買的認知,並進而作成交易決定。由於公平會調查認為,華碩在廣告文宣上,提到只要在一定期間內購買特定的筆記型電腦,就能以加價999元的方式,獲得原價2900元的華碩數位電視接收器,不過,華碩無法提出有以2900元的價格,販售這款要加價購的數位電視接收器的相關事證,而實際上消費者加價999元所得到的電視接收器,也和廣告上的圖示不同。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「華碩公司並沒有這個數位電視接收器有賣2900元這樣的事實,同時,他顯示的這個圖片跟實際上出貨的電視接收器又是不一樣的,所以這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,對商品品質、價格及內容,為虛偽不實之表示。」

 

公平會因此決定處以華碩新台幣八萬元罰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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