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9/07/22 15:54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苗栗頭份一名4歲男童日前偕同家人到超商購物,他趁母親在櫃檯結帳時,拿起影印機上面額500元的影印卡把玩並攜出,店員發現阻止並不予追究,但警方卻堅持依竊盜罪函送。法官看著筆錄上歪七扭八的簽名,認為警方將一個4歲童法辦不但傷害幼小心靈,也太離譜,直接裁定不審理。

 

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,4歲男童跟媽媽和姊姊到超商買東西,趁媽媽和戴紅色安全帽的姊姊在櫃檯結帳時,戴黃色安全帽的他在旁邊東摸西摸,看到影印機上有張面額500元的影印卡,就順手拿起來把玩,之後沒有放回去就跟家人步出超商。

 

店員發現當下立即制止,並按照程序報警處理,雖然也表示不予追究,但警方還是依竊盜罪將4歲小弟弟函送法辦。警方表示,由於竊盜罪屬刑法的非告訴乃論的案子,所以全案還是函送少年法庭來處理。

 

案子移送到地院,苗栗地院法官吳炳桂看著筆錄上歪七扭八的簽名,心疼小弟弟連字都還不太會寫就被移送法辦,恐對幼小的心靈造成傷害,況且7歲以下兒童觸法不受法律約束,只能由社福和學校等單位輔導,超商店員事後也表明不追究,警方還函送,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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