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9/07/11 04:09

〔記者陳璟民/北縣報導〕台北縣何小姐投訴,在連鎖甜品店「鮮芋仙」三重市自強路加盟店打工6天,以為滿3天試用期獲錄取,店方第7天指她做餐慢,不適任,不聘用,也不發薪水;劉姓加盟業者回應,面試時都對應徵者言明任職未滿7天試用期就無薪資;縣府勞工局則強調,勞基法規定,勞工有提供勞務,雇主就應給付工資,與試用期無關。

 

加盟店未遵守勞基法

 

何女前晚到該店要求劉某給付薪水,雙方仍互指不是,不歡而散;鮮芋仙集團行銷公關課長賴姵瑩昨天表示,總公司介入了解後,要求劉某落實勞基法規定,近日與何女協商解決薪資給付事宜。

 

何女說,在該店夜班工讀的時薪95元,6月19至24日晚上7點到翌日凌晨1、2點,做、送餐點及打烊、清掃、洗碗等,沒有一樣沒去做,豈料25日來上班,店方藉故指其不適任,要她不用再上班,至於打工工資,店方則稱「沒有」,她感慨弱勢勞工的權益受損。

 

劉姓業者回應,對所有應徵者一視同仁,試用期7天,未通過考核者,不會錄用,不會給薪,同意的人才會來上班,餐飲業都有類似的做法,何女是因不按規定穿制服、學習速度慢、與同事默契不佳等,被認定不適任,該店李姓男員工呼應劉某說法。

 

試用期應給付工資

 

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陳淑貞說,勞基法沒有所謂「試用期不必給付工資」的規定,不論計時、日或月的工作,勞方有勞務付出,資方就應給付工資,否則勞方可向該局申請勞資協商或調解,經查雇主違法屬實,該局將行文雇主「限期給付」工資給勞工,逾期未給付者,該局將處以6000元至6萬元罰款。勞工申訴專線(02)296539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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